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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与认定办法

2022年05月11日 10:42  点击:[]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836 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 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推进“三项工程” 深化“技能人才都”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2〕25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业能力开发水平,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是指参考职业或岗位特性、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以及生产方式等要素,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典型工作、关键岗位任务等为依据,制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和职业技能评价准。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开发与认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中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或技能单元,以及国家发布的新职业;规模以上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企业员工开展的技能培训与评价项目。包含以下四类:

(一)承接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工种)标准和题库的开发与升级等任务;

(二)开发适应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需求且未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含题库);国家已有职业技能标准的,结合我市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含题库);

(三)开发满足我市产业特别是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以及其他行业紧缺急需,且未有的专项职业能力;

(四)认定我市已实施使用的、完善的,且省、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目录未有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规划实施市职业技能评价标准开发与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认定工作。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审定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并向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申请备案。

 

第五条 开发和认定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紧紧围绕我市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深化“技能人才之都”建设,以提升劳动力素质、加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

(二)适用性原则。能满足用人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劳动实际需求,兼顾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等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教学和技能评价需要。

(三)公益性原则。坚持以服务企业和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开发就业需求量大、可行性强的项目,重点满足实施“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需要。

(四)效益性原则。充分发挥相关培训评价标准的社会效益,切实用于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工作,为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及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就业创业质量提供技术保障。

 

上一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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